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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尊严保障的政府责任

引用
有尊严的生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追求,也是人本执政理念的应有之意.尊严是属于全人类的,任何一类群体生活得没有尊严,便是对整个人类尊严的漠视.公民平等地享有有尊严生活的权利,这也意味着政府要认真对待公民的尊严,关怀、尊重和保护每一类人、每一个人的尊严.现代政府应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农民工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切实改善农民工的生存状况,积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工能感受政府的关爱、社会的温暖,从而增强其生活的幸福感,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城市的建设中来.

农民工、尊严、政府责任

D912.5(法学各部门)

2011-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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