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685X.2022.01.002
野生动物保护的刑事立法逻辑检视与完善
我国野生动物刑法保护领域的核心问题在于《刑法》341条的适用范围.野生动物保护司法解释的僵化性、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滞后性限制了司法实践的合理进行.不能简单地将《公约》附录2纳入《刑法》341条的适用范畴,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根据该动物的实际状况来判断是否纳入《刑法》341条的含摄范围.新冠疫情后人工繁育类野生动物刑事案件适用的刚性扩张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体现了风险刑法观的渗入,但刑事司法要基于对法益的实质判断来确定自身的边界,确定行政处罚与刑事介入的边界,坚守刑法的谦抑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司法问题的纾解有赖于法律修订的前提性支持,而野生动物保护问题的根本解决则有赖于不同体制间的协同性.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刑法》341条、谦抑性、协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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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6(中国法律)
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一般项目SFH2020B011
2022-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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