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685X.2021.01.005
应当允许自招危险之紧急避险
是否应当允许自招危险之紧急避险不仅在立法上具有多种模式,理论上对这一问题也存在各种争议.一方面要对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予以否定评价,另一方面又要对法益保护的现实效果予以正面肯定,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对权益保护和责任归属的平衡.允许自招危险下进行紧急避险,并不意味着对行为人的放纵,相反可以为其弥补自己的过错提供路径,更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但是行为人并不因为紧急避险的成立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其自招危险行为与避险行为应当分别进行评价,综合考量各种因素.
紧急避险、自招危险、危险来源、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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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中国法律)
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刑法立法现代化的理论基础与路径选择研究"18AFX013
2021-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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