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685X.2021.01.004
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妨害公务罪适用研究
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司法机关应当在保障防疫措施顺利开展的同时,兼顾公民的人权与自由,妥善理解和适用妨害公务罪:首先,应当坚持"公务说",将不具备编制但符合法律规定的防疫人员纳入到本罪的保护对象中,并依法认定防疫队伍中各类工作人员的身份;其次,防疫措施只有在符合权力主体条件、法定权限范围以及正当执行程序的情况下才属于本罪所保护的合法公务,对于合法性的判断也应当委以法院根据执行防疫措施时的具体情形加以决断;最后,"暴力、威胁"既包括直接暴力威胁,也包括间接暴力威胁,只有当它们达到足以妨害防疫人员依法履职的程度时才能构成本罪所要求的暴力威胁行为.
妨害公务罪、疫情防控、法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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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6(中国法律)
2021-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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