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685X.2021.01.002
法益论视野下法定犯出罪的反思与完善——兼谈集体法益的类型
法定犯本质并非是对规范的不服从,认为欠缺法益侵害性的观点并不恰当.相比自然犯,法定犯所保护的法益主要是集体法益.集体法益的保护具有必要性和有效性,同时集体法益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无法有效地发挥对法定犯的限缩作用.根据与个人法益的关联关系,集体法益可以区分为实质关联性、目的关联性、欠缺关联性三类.还原论将集体法益还原为个人法益,并借助个人法益关联性实现法定犯出罪的做法,试图重返古典自然的法益观,凸显法益的人本特色,在现代社会整体上具有妥适性.还原论针对"与个人法益具有实质关联性"的集体法益具有理论穿透力,对于后两类集体法益(无法还原)作用力不足.对于无法还原为个人法益的犯罪,应当在法益概念之外寻求出路,行政规定不适格、但书条款与法益衡量原理、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作为出罪的方向.
法定犯、出罪、集体法益、还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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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1(中国法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创新教育计划"刑法公众认同的实现路径"201810732
2021-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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