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652.2003.03.008
从客观著录原则谈规范控制工作
@@ 一、客观著录的意义与局限
档案著录是档案检索的基础.建立健全档案检索系统,开展档案的报道与交流,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必须推行档案著录标准化.为此,早在1985年,我国就制定并颁布了档案工作的第一个国家标准--《档案著录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与其他著录文献相比,《规则》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强调了档案著录项目、格式的统一,二是体现了档案的客观著录原则.所谓客观著录,即在编制档案目录时,所记录和揭示的各项内容,应是被著录档案本身各项特征的直接反映.这一原则自始至终贯穿于《规则》之中.这从以下几点可以看出.首先从档案著录的信息来源看,《规则》明确要求著录信息要来源于被著录档案,并具体规定单份档案著录要依据文头文尾,案卷著录要依据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和备考表.只有在被著录档案本身信息不足时,才可参考其他有关档案材料.其次从著录信息的可信度看,被著录档案的题名、责任者、时间等,即使不全、不准、含糊或有误,《规则》也要求原文照录,不得省略或更改."客观性"由此可见一斑.最后从对补充内容的处理看,《规则》规定凡是著录者自拟补充的著录内容,要一律加相应的标识符号,以示"非客观",从而突出"客观".
著录原则、规范、控制
G272(档案学、档案事业)
2005-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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