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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781/j.cnki.1007-9556.2022.07.009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企业关键技术创新——基于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经验证据

引用
以不完全契约理论为切入点,同时以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为准自然实验,运用三重差分法考察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企业关键技术创新的影响.结果显示:与非关键技术创新相比,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显著促进了契约密集度较高行业企业的关键技术创新,且促进效应具有较强的滞后性,其中对国有企业、中小企业以及成长期企业关键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更强;机制分析表明,专用性人力资本发挥了中介效应,专用性物质资本发挥了遮掩效应.研究结论可以为有序推广知识产权法院试点、赋能企业关键技术创新、缓解企业"创新假象"问题等提供有益的经验参考.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关键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法院、不完全契约、专用性人力资本、专用性物质资本

44

F273.1;D923.4(企业经济)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2022-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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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1007-9556

14-1221/F

44

202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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