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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056.2007.06.020

论对个人财产转移信托的课税

引用
随着信托业务的不断发展,以财产保护和转移为目标的财产转移信托在我国已经出现.财产转移信托具有特殊的财产权架构,因而导致其税收法律关系出现较为复杂的变化.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财产转移信托税收制度,信托税收法律关系的变化将产生不利于社会公平、不利于防范避税等一系列负面问题.本文认为,我国应当按照信托受益人课税和信托主体课税的原则构建相关信托税收制度.

财产转移、信托、课税

F8(财政、金融)

2007-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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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务

1006-3056

44-1283/F

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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