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3056.2005.07.005
非营利组织的所得课税问题研究
世界各国对非营利组织的所得课税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只对其非营利活动免税,而对其营利性活动征税.我国对非营利组织所得的征税与免税的主要标准,是看其收入是否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这和国外的做法大不相同.我国对非营利组织所得课税的立法,应遵循国际惯例,以这些组织的活动性质来界定是否征收所得税,以此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多开展社会公益性的非营利活动,少开展营利性活动.
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
F810.422(财政、国家财政)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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