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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056.2003.03.019

新法生效话责任

引用
@@ 新<细则>在法律责任方面的新规定 (一)对违反税务登记管理新设定的法律责任 1.对外出经营未办理报验登记的处理.为加强对外出经营的控管,新<细则>第21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必须办理报验登记.对于违反者,新<细则>第57条规定税务机关可按照新<征管法>第37条所称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处理: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经营、法律责任、细则、应纳税款、应纳税额、登记管理、处理、报验、征管法、新规定、纳税人、生产、商品、扣押、控管、价值、货物

F81;TP3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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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务

1006-3056

44-1283/F

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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