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3056.1999.08.003
论税收法律主义中的税收道德问题
税收道德要求通过价值形态进入税收法律,使税收道德与税收法律在价值追求上具有可协调性,在基本行为准则上具有一致性.但外生的、他律的税收法律不可能,也不应该把税收道德领域的一切纳入其中,这也是自主自律的税收道德属性的本能要求,从而为作为"国家法"的税法设定了调整范围的边际:只限于对公众利益,最终也对各纳税人的特殊利益予以有效保障.
税收法律主义、道德属性、自主自律、行为准则、特殊利益、可协调性、价值追求、价值形态、公众利益、调整范围、道德要求、道德领域、一致性、纳税人、国家法、税法
DF4;F81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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