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書刑部成立的魏齊因素
北朝後期新出現的根據職能相近原則歸併、整合尚書郎曹的制度邏輯,促使著尚書省機構緩慢調整.隋初繼承北周刑部中大夫之名而設置的刑部郎曹(屬都官尚書,隋唐之際曾一度改稱憲部郎,則沿自司憲中大夫之名),雖然從職掌上看是没問題的,但從司法政務集併角度看,却應視爲對北齊三公郎曹的繼承.同時,刑部曹地位也延續了舊制,低於都官曹.隨著隋初地方政務向中央集中,以及大理寺職能定位的模糊,造成掌刑法的子司—刑部曹地位隨之上升,並取代都官曹成爲頭司.這正是開皇三年將都官尚書改爲刑部尚書的原因.隱藏在這一變動背後的是,都官曹也由北齊時的監察機構重新成爲司法機構,負責管理徒隸.同時,此前原由左民郎曹(北魏、北齊屬度支尚書)所掌的良賤訴競之事也被集併入新的都官郎曹職掌中.魏晉南北朝時期分散的司法政務處理機制便被新的、統一的尚書刑部司法政務運行機制所取代.
都官尚書、刑部尚書、政務集併
K242;D929;D691.2
2024-0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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