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641.2019.03.1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以被追诉人的自愿性为切入点
2018年10月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目前刑诉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的自愿性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导致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发挥应有效果.认罪认罚被追诉人自愿性的实体判断标准应当结合主客观方面,实践中自愿性的阻碍因素主要在于沉默权制度、证据公开制度和律师辩护制度等自愿性保障制度的缺失及不健全,以及撤回权、程序回转机制等被追诉人权利救济途径的缺失.当前,在制度保障层面,应当明确被追诉人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完善被迫诉人知悉权,保障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权;在权利救济层面,应当赋予被迫诉人撤回权,建立程序回转机制,以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认罪认罚、自愿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D925.2(中国法律)
2019-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9-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