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641.2014.05.17
论先行调解制度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先行调解制度性质上应定位为司法ADR。先行调解宜以法院为主导,融合委托调解形成新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适宜先行调解的纠纷,法院从纠纷解决主体变为整合纠纷解决力量的平台。通过先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具备有限的既判力,且无需经过司法确认程序即具有执行力。
先行调解、司法ADR、委托调解、有限既判力
D925.1(中国法律)
2014-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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