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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641.2006.01.023

论司法机关在追赃过程中对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引用
我国历来是承认对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只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对盗赃物即可成立善意取得:其一,作为标的物的盗赃物仅限于因盗窃、抢劫、侵占、抢夺、诈骗而使失主失去占有的动产;其二,第三人取得盗赃物须有偿并且是以交易方式取得;其三,第三人在取得盗赃物时,需不知其为盗赃物即第三人须为善意.所以司法机关在追赃过程中须对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那种认为凡盗赃物均"一追到底"的观点是错误的.

司法机关、追赃、盗赃物、善意取得、合法权益、回赎权

DF81(司法制度)

2007-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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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641

65-1005/D

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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