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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之程序设计

引用
我国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体现在法院启动的随意性和当事人启动的困难性,以及检察院启动理由的宽泛性。这导致我国再审程序的启动权在法院,而不是在当事人。鉴于此,本文通过对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的分析,认为我国应当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限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程序的案件范围,确立当事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

再审程序、主体、程序设计

TP311(计算技术、计算机技术)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73-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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