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对于非文字作品可版权性的认定原则
版权法的发展源于对文字作品的版权保护,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的繁荣,越来越多的非文字作品开始向法院主张有效的版权.但是由于非文字作品的法律性质与文字作品有着诸多差异,认定文字作品有效版权的原则并不能直接适用于非文字作品.因此,从上世纪初,美国法院开始尝试对丈字作品可版权性的认定原则进行一系列的深化和转移,在不断的探索中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非文字作品可版权性的认定方法.本文从案例入手,结合历史主义思想,对过去百年间美国非文字作品的认定原则的发展历程进行回溯,从而对这些原则的法律内容和法律意义进行论述.
非文字作品、可版权性、独创性原则、混合原则
D923.41;G275.1;TP391
2011-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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