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检察院的民事公诉权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并支持诉讼在本质上是以公益为基础的,其诉讼权力不应当局限于刑事诉讼.域外民事公诉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有着坚实的历史基础,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尚无此方面的规定,众多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因此受损,我国有构建民事公诉制度的必要性.我国检察机关宪定职能的广泛性与实践中职能狭隘性的对立、列宁的国家干预思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民事公诉制度在域外近二百年的发展,又为我国当前建立民事公诉制度提供了可能性.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现状和法制变革的需要,在民事公诉制度的构建之初必须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并明确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特殊地位.
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权、民事公诉权
D925.1;F27;F11
2011-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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