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局限性
法律作为一种人定的制度,自产生之日起首先便是实然的制度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应然的法或日法的价值存在,则是一种精神的特质,无法分析其长短,只能价值评价其好坏.因此,探析法律的局限性就不能只从其应然价值本身去寻求原因,必须把法律作为一种实然的制度存在物放到整个社会机制中去观照.从静态意义上看,法律作为社会环境的产物,是一种存在的物自体(本文的物自体与康德所称"物自体"并不一致,可大致理解为一个圆通的球体),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外部意义上作为一实体与其他制度存在相互作用,内部意义上自身属性的各要素相互作用;从动态意义上分析,法律这一物自体在其创制运行及适用解释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因素地影响和制约.
法律、局限性
D926;D641;B516.31
2011-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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