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体育竞赛表演的属性及其保护
著作权客体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著作权法主要对文学艺术作品提供保护.关于体育竞赛表演是否应作为著作权客体进行保护,在理论界争论颇多.论文从著作权客体的本质出发进行探究,并对体育竞赛表演自身的特点进行分析,认为体育竞赛表演不是作品,不应该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著作权、作品、体育竞赛表演
D923.41;I206;J992
2011-03-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73-74
著作权、作品、体育竞赛表演
D923.41;I206;J992
2011-03-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73-74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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