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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育竞赛表演的属性及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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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客体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著作权法主要对文学艺术作品提供保护.关于体育竞赛表演是否应作为著作权客体进行保护,在理论界争论颇多.论文从著作权客体的本质出发进行探究,并对体育竞赛表演自身的特点进行分析,认为体育竞赛表演不是作品,不应该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著作权、作品、体育竞赛表演

D923.41;I206;J992

2011-03-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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