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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立法模式考察与启示

引用
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而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宜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笔者统一考察其立法模式特点认为我国未来的行政程序法可以采纳以下观点: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织,包含内部程序,规定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采取开放式的立法态度,重点在于规定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定.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立法模式、开放式立法

D912.1;F304.7;D262.6

2010-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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