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人设定地役权是否需要土地所有人同意
<物权法>第163条规定设立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地役权应取得用益物权人的同意,未取得同意的,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但是,并没有规定设立地役权时是否需要土地所有人的同意,对土地所有人的权益没有具体实施内容,忽视了在设立地役权时对重要的土地所有人的利益.本文就通过在地役权设立过程中,除了需要用益物权人同意之外,对土地所有人的利益是否需要保护进行探讨.
地役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土地所有人
D923.2;F321.1;F270.7
2010-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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