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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加害行为——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

引用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界定可以采主观说,应以行为人有无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作为判断共同侵权之共同性的标准;而对于被一同规定在司法解释中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采现有的"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的分类,前者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加害行为、共同、直接结合、间接结合

D923;F271;TP393.08

2010-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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