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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与“见义勇为”的法律思辨

引用
“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在很大程度上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刑法应当具有“谦抑性”,不宜将“见死不救”作为一项罪名而将道德推向极致.但对满足一定条件的“见死不救”行为可以作违法行为处理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借鉴“社会服务令“予以惩戒和教育.此外,鼓励“见义勇为“尤其强调分别视情况将其作为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和行政法上“行政救助”行为予以补偿,并审慎对待“救助行为免责”.

见死不救、见义勇为、罪名、社会服务令、补偿

D922.52;D632.1;F276.5

2012-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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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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