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的社会基础及法律风险探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下,对刑事案件的解决存在公诉与自诉两种模式,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均以国家审判权为主导,始终离不开国家司法权的介入,这种以国家为本位的犯罪控制模式,虽然成效显著,但也使得司法成本增加,诉讼效率低下.同时,国家对犯罪的控制不可能触及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而犯罪的触觉则可能布及社会的每一个地方,这种传统的犯罪解决模式亟待注入新的思路,予以补充完善,在刑事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刑事和解制度随之走入国人的视角.本文将从刑事和解在中国的社会基础,刑事和解的风险和预防三个方面对这一制度展开分析.
刑事和解、社会基础、风险
D925.2;F275;F830
2012-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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