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与“自治”——《合同法》第4条的经济法视角分析
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以个人为本位.但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强调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对个人自治进行限制,要求人们在尊重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对合同自由原则起到引导和矫正的作用.“管制”与“自治”的相互协调适应了现代社会由个人本位迈向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的潮流.因而正确理解”管制”与”自治”的关系是解读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的关键.
合同自由、限制、公共利益、平衡协调
F326.13;S646;D923.6
2012-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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