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鉴定结论的质证与认定
鉴定制度的建立,可以弥补裁判者技术知识的不足,力求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以彰显司法正义之内涵.现阶段我国鉴定制度不完善,致使鉴定人出庭率极低,鉴定结论的质证和认定过程仅仅停留在文本状态.鉴定结论作为一种专业性的证据种类只有与具备特定知识或技能的人结合在一起才能成为完整的证据,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证据.其有可能因为鉴定人的主观认识或设备仪器的误差导致鉴定的错误.所以建立完备的鉴定结论质证与认定是十分必要的.立足我固民事诉讼鉴定结论的质证和认证制度现状,分析应当如何构建科学的鉴定结论质证和认定制度十分必要.
民事诉讼、鉴定结论、法庭质证
D925.1;F290;G640
2012-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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