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地位浅析
在国家还没有形成之前,原始人在遭到伤害或者利益侵害时,最原始的救济和报复手段就是以牙还牙.国家形成后,国家对侵害社会秩序和他人利益的追诉纳入统一的秩序轨道.近代以来,大多数国家采用了国家公诉主义原则,即对犯罪人的犯罪告诉,由国家机关代表独立行使,从而,受害人丧失了对被侵害的犯罪行为的告诉权,但保留了民事权利被侵害的追诉权.本文从原始的受害人在遭到利益侵害时的救济和报复途径出发,探讨受害人的主体地位,并结合我国历史上受害人的地位,与历史各国受害人地位相比较.
受害人、地位、权利
D923.8;D64;G80-051
2011-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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