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无单放货模式与我国海商法规定之比较分析
国际海运实践中,货物比提单先到港的情况非常普遍,承运人因此而遭遇两难,无单放货则面临法律风险,凭单放货则承担了额外的保管义务以及时间效益成本.为了调和这一矛盾,<鹿特丹规则>构建了一种新模式.笔者将通过对我国海商法(包括司法解释)和鹿特丹规则的比较研究,评析鹿特丹模式的创新规定及可借鉴之处.
无单放货、鹿特丹规则、海商法
D996.19;D630.1;F253
2011-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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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鹿特丹规则、海商法
D996.19;D630.1;F253
2011-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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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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