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摹品之独创性判定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我国在立法上对"作品"是以"独创性"为要件.然而,临摹品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作品"范围?存有争议.本文认为临摹品属于作品具有独创性,并就临摹品之独创性进行了扼要分析.
临摹品、独创性、判定
D923.41;R683;G25
2011-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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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品、独创性、判定
D923.41;R683;G25
2011-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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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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