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际仲裁实践之评析
作为实行"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这种特殊制度的国家,我国区际仲裁实践中存在的许多问题日益突出.<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务例>等文件先后结束了香港、澳门回归后内地与港澳之间在仲裁裁决相互认可与执行中无法可依的"真空期",但也并未解决所有相关问题.本文试从我国区际仲裁实践的角度进行评析,以使我国区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规定能与国际接轨,更加具有实际操作性.
区际仲裁、承认、执行
D9;D676.58;F061.5
2011-09-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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