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当得利之债的相关法律问题
不当得利制度是民法上一项传统的制度,该制度在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备受理论界和务实界的关注,在英美法系也已成为继合同法和侵权法之后债法领域的第三大法域.然而,不当得利制度在我国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其原因在于对不当得利制度的价值存在不同的认识,认为该制度仅是具有拾遗补缺的功能.因此有必要明确不当得利制度在我国民法上的法律地位,强化不当得利制度的实践功能.为此,笔者乃选取不当得利制度进行研究探讨.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返还范围
D9;D630.9;C931.6
2011-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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