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淘汰落后产品的通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号)、苏州市政府<关于创建节水型城市的实施意见>(苏府”2005”99号)的要求,为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的创建步伐,积极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强制淘汰不符合资源节约要求的用水器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节水型城市、水器具、产品质量法、人民共和国、资源节约、住宅建设、实施意见、强制淘汰、管理条例、法律法规、水资源、市政府、江苏省、建设部、住房、通知、通告、苏州、水法
TP3;TU9
2006-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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