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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若干问题探析

引用
@@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也有明确规定,我国<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当保险标的因保险责任事故而发生的损失,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或违约行为所致,被保险人依法有权向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同时,被保险人也可以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这样被保险人就有上述两种赔偿请求权.而被保险人的损失是既定的,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而确立了保险代位权这种债权转移制度,将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

被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赔偿请求权、保险法、保险合同、损害、保险标、保险代位权、转移制度、责任事故、违约行为、权利、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利益原则、合同关系、代位行使、保险事故、保险金、债权

F8(财政、金融)

2005-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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