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8358.2015.20.002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省畜牧兽医局:
鲁牧饲发[2015]5号文件收悉.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职权法定和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由农业(畜牧)主管部门依法承担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工作.
饲料添加剂、法制办公室、山东省人民政府、氯化钠、政府法制、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问题
S816.7;C931.46;TP391.78
2016-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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