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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8038.2023.03.006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如何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以上海某高速客运有限公司非法运输野生动物案为例

引用
一、"上海某高速客运有限公司非法运输野生动物案"引发的思考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某高速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客运公司")所有的"沪BRxxxx"客车于2018年6月25日由盐城开往上海途中,因行李厢内装有H斑蛙、J线蛙5740只和Z华蟾蜍1690只,被告东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东台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台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10月11日对其做出没收非法运输的野生动物(活体放生)、罚款野生动物价值1倍即74.3万元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案件、野生动物、处罚规定、减轻处罚、有限公司、非法运输、高速客运

D922.1;F203.9;D630

2023-08-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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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8038

32-1610/D

2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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