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38.2020.06.003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修改建议(二)
九、关于第九条的修改建议
(一)原有条款
第九条 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本文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项目"涉林司法解释修改研究2020年7月"的阶段性成果;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科研平台公安法制研究中心资助
2021-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