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38.2020.05.008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修改建议(一)
自《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0〕36号")于2000年12月11日施行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先后历经了多次修正和修订.其中, 2002年的《刑法修正案(四)》,对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和第三百四十五条进行了较大修正;2019年修订的《森林法》对林木采伐、运输、经营等诸多制度也作了诸多修改.但是,"法释〔2000〕36号"并没有随刑法修正案而作出修改,很多内容与法律的新变化已经无法衔接,尽快修改"法释〔2000〕36号"已成当务之急.
本文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项目"涉林司法解释修改研究2020年7月"的阶段性成果;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科研平台公安法制研究中心资助
2020-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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