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38.2020.04.006
侦查监督相关问题研究 ——以北京市某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未报捕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为例
公安机关作为启动刑事程序的第一道门槛,其立案标准远低于追诉标准,立案条件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只要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予以立案.此前,在以破案率、有罪率作为工作业绩指标考核的压力下,为了提高破案率,有时会不立案,或者先破后立、不破不立,导致立案程序形同虚设.2000年,自立案监督明确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后,情况大有好转,立案率大幅上升,但新的问题接踵而来.
2020-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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