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38.2019.06.009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二)
十四、《森林法(修订草案)》第五十三条的修改意见
(一)原有条款
第五十三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可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本文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项目"林业行政复议诉讼典型案例研究"合同编号:2019010004
2020-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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