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38.2019.02.011
涉林刑事案件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成因及解决对策
证据不足不起诉,又被称为存疑不起诉或者疑罪不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依照本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起诉其实质是,根据刑事实体法有关规定,认定嫌疑人犯罪有一定的证据,但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由证据支持的案件事实尚不构成特定罪名.涉林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被检察机关退同补充侦查乃至作出不起诉讼决定是各地森林公安机关都会遇到的情形.为了深入了解此类案件,笔者先后到多个森林公安机关进行实地调研,通过查阅卷宗、退侦记录和个别访谈收集相关资料,以期通过证据学检视,分析其成因,探究其解决对策.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森林刑事案件侦查终结标准与提起公诉证明标准差异比较研究”RWYB201813
2019-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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