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38.2019.02.003
关于办理涉及野生动物案件若干问题的探讨
2017年1月1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对加强野生动物保护、规范相关执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困扰基层执法的问题,现结合工作实际,就几个突出问题进行粗浅探讨:
一、关于“驯养繁殖”的界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如何把握“驯养繁殖”与普通“人工养殖”的区别是基层执法中经常出现看法不一的问题,有的将驯养繁殖与人工养殖直接等同处理.
2019-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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