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8038.2016.05.012

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抽样送检 鉴定问题探讨

引用
在办理涉林刑事案件中,经常会遇到查获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数量达上百只,甚至几千只的情况,为了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保存带来的执法成本和麻烦,办案单位大多采取一边清点数量、一边拍照、一边放生等固定证据的方法,然后送检动物照片或少量动物活体进行鉴定,这种不严谨的做法将会给整个案件的办理带来灾难性后果.但是一一鉴定也不现实,其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也不允许.因此,抽样鉴定是最直接、最客观、最规范、最科学的方法,有利于案件的定性和及时处理.而抽样送检规范性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司法鉴定通则》均未明确.仅《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明确了抽样取证的方式、方法.下面我结合案例来探讨刑事案件中抽样送检活体陆生野生动物规范性问题.

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抽样、送检、刑事案件、规范性问题、司法鉴定、公安机关、程序规定、方法、灾难性后果、刑事诉讼法、执法成本、行政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固定证据、照片、取证、清点

S86;S71

2016-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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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

1009-8038

32-1610/D

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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