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38.2016.05.010
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犯罪对象之探究
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对1997年《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进行了修改,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修改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增加了"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扩大了刑法保护范围,加大了刑法打击力度,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对象确定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法修正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植物制品、犯罪对象、打击力度、保护范围、运输、收购、加工、出售
X17;S75
2016-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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