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8038.2016.03.013

公安行政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引用
一、办理行政案件中常见的问题(一)证据收集不规范或不充分一是询问笔录漏洞较多,存在违法取证嫌疑。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等,都是办理行政案件应当获取的主要证据,都必须通过笔录的形式予以体现。因此,做好询问笔录,是民警办理行政案件的一项基本功。但在实际办案中,笔录中存在的问题普遍较多。具体包括:(1)询问应有两名以上民警,但询问人员栏只填写一个民警名字。(2)口头传唤的时间不填写,被传唤人不签名、不捺手印。(3)询问未成年人时,无监护人到场签名。(4)同一民警在同一时间询问2名以上的违法嫌疑人或者证人。(5)不告知违法嫌疑人权利义务,不询问嫌疑人的前科劣迹,不询问是否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等,导致在处罚裁量及处罚执行时带来诸多不便。(6)询问超时限的不延期,对不适用拘留处罚的,将询问时间延长到24小时,对口头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可能适用拘留处罚、询问时限超过12小时的,未在询问笔录中体现。(7)将证人当犯罪嫌疑人讯问,制作证人笔录时错误地使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首页等等。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询问笔录中存在的诸多细节问题,将直接影响其作为定案根据的效力。二是应当收集证据未收集或应当查证线索未查证。如:(1)某派出所办理的叶某兴被故意伤害案中,陈某虎几份笔录里面都提到,叶某兴妹妹(住在他家隔壁)在案发现场有拿扫帚打了他腿一下的违法行为,但办案民警未对叶某兴妹妹身份进行核实,也未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也未附情况说明。(2)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办理的薛某松吸食毒品案中未对吸毒地点(中心旅社)的住宿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导致另两名吸毒人员没有查证。(3)某县公安局河滨派出所办理的刘某楠吸食毒品案,刘某南在笔录中陈述是在其叔叔周某的陪同下投案的,但民警没有对周某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来证实其主动投案到案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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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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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8038

32-1610/D

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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