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8038.2016.03.011

试析森林公安鉴定工作中的抽样问题

引用
森林公安队伍是一支专门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林区社会稳定的具有武装性质的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力量,主要职责是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维护辖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需要对保护的对象进行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的问题。随着国家法治化建设的进程加快,森林公安在执法过程中也越来越感觉到执法规范化的问题。例如,某县的森林公安在办理非法狩猎案时,涉及的保护对象是5万只青蛙,让鉴定人员对这5万只青蛙全部仔细检验一遍?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都不允许,这肯定是不现实的。办案人员从中随机挑选了5只青蛙送检到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送检的5只青蛙全部是黑斑蛙,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办案机关以涉案的5万只动物均为黑斑蛙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犯罪嫌疑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中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向检察院和法院提出起诉。但是,卷宗很快被退回,焦点就在于抽样的5只黑斑蛙能否代表涉案的5万只动物都是“三有动物”黑斑蛙。森林公安工作中的鉴定问题是其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因为鉴定的结论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性质,即罪与非罪的问题。由于保护的对象比较复杂,抽样检验或鉴定是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拟以森林公安鉴定工作中的抽样问题作为讨论的对象,从抽样的必要性、科学性和规范化浅谈一些看法,仅供商榷。

森林公安、鉴定工作、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黑斑蛙、动物、治安秩序、执法、司法鉴定、青蛙、公安机关、对象、抽样、保护森林、辖区、维护、规范化、案件、人民共和国、非法狩猎罪

D63;D92

2016-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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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

1009-8038

32-1610/D

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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