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38.2014.06.020
关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思考--以私设高压电网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为例
近年来,笔者所在地及周边市县,连续破获多起使用高压电网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案件,且该类案件有逐年上升趋势,也发生过误杀家畜或致人伤亡情况。该案为何屡打屡发,笔者认为,除受利益驱使等原因外,司法机关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不一致,导致刑罚的惩处力度偏轻,从而刑事犯罪成本低下,也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在此,笔者就私设高压电网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犯罪,能否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刑谈谈个人观点。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压电网、野生动物、理解与适用、司法机关、犯罪成本、惩处力度、案件、物犯罪、个人观、刑罚、误杀、市县、伤亡、破获、家畜、法律、定罪、处刑
D92;DF6
2015-0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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