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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8038.2013.03.011

擅自采集他人油松球果行为的法律分析

引用
近年来,随着造林绿化步伐的加大,林木种子的价格日趋走高.每年白露节前,笔者所在地区的一些群众都会涌到国有林区,擅自采集油松球果,将其出售给高价收购的众多商贩.这一行为不仅扰乱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秩序,也使国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以往的执法实践中,森林公安机关往往将这一行为区分为两类:(1)把未造成林木毁坏的定性为"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下称《种子法》)第六十条予以林业行政处罚;(2)把造成林木毁坏的定性为"毁林采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予以林业行政处罚.笔者认为这种定性有不妥之处,理由详述如下.

采集、松球果、行为、种子生产、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林木种子、种子法、生产许可证、执法实践、造林绿化、实施条例、森林法、林业、经营秩序、经济损失、毁坏、国有林区、公安机关、收购

S77;D92

2013-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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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

1009-8038

32-1610/D

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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