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38.2012.05.007
“法释[2005]15号”第一条浅析
案例一:潘某违反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未经同意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变更经营性质的规定,将其承包的某国有林场的400余亩疏林地、300余亩茶地进行改造,将其中的林木和茶全部砍掉,改种红豆杉,无证采伐疏林地中林木7立方米,潘某后因滥伐林木被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国有林场、行政处罚、疏林地、林木、红豆杉、改种
S688.1(观赏园艺(花卉和观赏树木))
2013-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