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38.2012.01.016
对盗伐林木行为设定自由罚的思考——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问题研究系列之一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对盗伐林木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盗伐、林木、执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为、行政
S763(森林保护学)
2012-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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